Contributor: Holding Redlich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澳大利亚的就业类型(优缺点及风险)

 

 

1.  永久职位(也叫持续职位)

 

1.1     优点

1)可用于全职工作(每周工作38小时以及合理的加班)或者兼职工作(固定小时数但低于每周38小时)。

 

2)便于行政操作——一次性完成入职,在最短雇佣期限结束前审核是否适合继续工作。如需进行变更,如加薪,可使用书面变更。

 

3)受制于6个月的最短雇佣期限,如企业聘用员工低于15人则为12个月。如劳方因故不适合岗位(非受禁原因,如歧视),在最短雇佣期限内只需提前一周通知便可终止合同。

 

4)员工人数低于15人的企业可享受《小型企业公平解雇原则》,其中规定:在受雇之初的12个月内劳方不得提起不公平解雇的诉讼,若在受雇12个月后被解雇,且资方遵守了《小型企业公平解雇原则》的规定,解雇将被视为公平,劳方在非公平解雇的诉讼中不会胜诉。

 

5)只有在6个月(员工人数超过15人)或12个月(员工人数等于或低于15人)的最短雇佣期限内不受制于不公平解雇机制。

 

6)提高岗位的稳定性、吸引力及员工保留度,培养劳方的忠诚度。

 

1.2   缺点/风险

1)解聘需按照《2009年联邦公平工作法》中的《国家劳资关系标准》的要求发出解聘通知,且劳方若受到非公平解雇机制保护,解聘程序需出于合理原因且程序公平。

 

2)受制于不公平解雇机制——因此解聘必须出于合理原因且以公平方式执行。

 

1.3   适用

      永久劳资关系适用于持续性的,中长期内需要的职位,包括为企业提供核心服务的职位。

 

 

2.  定期职位

 

2.1   优点

1) 可用于特定的期限(如刚好为时6个月或12个月的职位),特定的项目或特定的任务。随时间流逝自动终止——合同与劳资关系在指定日期自动终止。因时间流逝而造成合同到期不产生任何费用。

 

2) 只有在劳方有严重渎职或违约(如果合约包含条款)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支付剩余期限。


3)不受制于不公平解雇机制

 

备注:定期合同劳方仍然可提起非公平解雇诉讼,需资方提交管辖权异议驳回诉讼——需要时间和资金的投入。

 

2.2   缺点/风险

1) 可能限制应征者并影响职位对员工的保留。

 

2) 如中长期内需要人员,行政操作较麻烦且如资方需要灵活地提前解雇劳方,便会一直面临财务损失(支付剩余期限的薪资)的风险。

 

3) 解雇若非出于严重渎职或违约,将需承担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全部费用的财务负担。

 

4) 如果因每次合约到期都续约而形成对此雇佣方式的长期使用,固定期限劳方可能面临纠纷,劳方可能声称其为永久员工,因为劳方有理由期待持续的劳资关系。如果发现劳方的受雇是持续而永久性的,则劳资关系和解雇都将受制于不公平解雇机制。

 

2.3   推荐适用情形

定期劳资关系适用于只在短期内需要的职位,或受制于某一项目,或不会持续的任务,或者需要一项短期内无法从企业内获取的专门技能。千万慎用且只用于3至6个月的短期劳资关系,因而不需在指定日期前解聘。

 

 

3.  最长期限职位

 

3.1   优点

1) 可使用估计期限(如最长6个月的劳资关系)。随时间流逝在指定的终止日期结束,也可提前结束(取决于提前通知及公平解雇的要求)。因时间流逝造成合同到期则不产生任何费用。

 

2) 可以提前终止合约,不论是否提前通知或出于何种原因(只要不是受禁原因,如歧视,且遵守了公平解雇相关规定),也无需支付剩余期限。

 

3) 员工人数低于15人的企业可享受《小型企业公平解雇原则》,其中规定:在受雇之初的12个月内劳方不得提起不公平解雇的诉讼;若在受雇12个月后被解雇,且资方遵守了《小型企业公平解雇原则》的规定,解雇将被视为公平,劳方在非公平解雇的诉讼中不会胜诉。

 

3.2   缺点/风险

1) 可能限制应征者并影响员工保留度。

 

2) 如需要中长期员工,行政操作较麻烦。

 

3) 如果在“最长期限”内解聘,需遵照《2009年联邦公平工作法》中的《国家劳资关系标准》的要求发出解聘通知,且劳方若受到非公平解雇机制保护,解聘程序需处于合理的原因且程序公平。

 

4) 受制于不公平解雇机制——因此解聘必须出于合理原因且以公平方式执行。

 

3.3    推荐适用情形

最长期限职位只适用于短期内需要的职位,且也只适用于特定的不会持续的任务或职能。推荐最长期限合同而非定期合同,因为其灵活性,提前解聘时只需发出通知,无需支付合同的剩余期限。不推荐使用于企业中长期的需要或超过1.5-2年的劳资关系。

 

 

4.  临时职位

 

4.1   优点

1) 灵活的轮班制雇佣关系——不保证工作小时数且工作时间不固定。

 

2) 可于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(只要不是受禁原因,如歧视,且劳方不是长期临时工)。

 

3) 不受制于非公平解雇机制因为劳资关系在每次工作完成时即结束(除非劳方是长期临时工)。

 

4.2   缺点/风险

1) 较高的小时工资——在小时工资基础上加载25%,且临时工不积存假期,如带薪年假、病假或照顾者假。

 

2) 如果长期使用,临时工可能被视为“长期临时工”,应享受长期服务假及其他福利。

 

4.3   推荐适用情形

临时劳资关系适用于临时且不可预见的职位,或者非常短期的工作(如减轻员工负担或零星工作)。

 

仅用于提供一般信息,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意见。在没有返回豪力律师事务所寻求意见时不应依赖于此。

 

Contributor: Holding Redlich

申明:因不同时段,相关法律条款可能会有修改或变化。本文章由澳大利亚专业律所编写,不代表澳中商刊赞同与不赞同的观点;澳中商刊不提供任何咨询与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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